網友咨詢:
擬建建筑垃圾回收后經破碎分揀制砂外售,請問該項目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否屬于環境衛生管理中的建筑和交通廢物循環利用或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環評分類中是否應該按照103建筑施工廢棄物處置及綜合利用中的其他應編制環評報告表;還是可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號)有關“試行豁免一批建設項目環評手續”精神,豁免環評手續辦理?
回復:
您好!該項目如不涉及危險廢物,僅涉及一般建筑垃圾破碎、分揀,不排放生產廢水,可豁免環評手續辦理。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回復時間:2022-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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