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①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
《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 號)中規定的八大
重點行業中產生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行業劃歸為 I 類行業; I 類行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中產生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行業劃
歸為 II 類行業;其他行業為 III 類行業。
其中的重金屬因子指《重金屬及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中的 14 項重金屬污染因子(鎘、汞、砷、鉛、鉻、銅、鋅、鎳、釩、錳、鈷、銀、鉈、銻)。有毒物質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中認定的“有毒物質”。土壤環境有害物質是根據
國務院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認定的“有害物質”,該要求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