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堆積體挖除,施工方法采用反鏟挖掘機配自卸汽車。合同約定大于0.7方孤石按石方計量結算,由監理現場根據開挖揭露逐一計量。但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如下問題:1、工期緊,現場工作面多,監理不可能時時監督計量,導致部分開挖石方少計,漏記;2、機械開挖過程中,因操作人員的認識有限及工作的連續性,不可避免的將部分石方直接挖裝,導致石方漏記。運行一段時間,施工單位認為該方法對自身極為不利,要求業主調整計量方式。業主同意調整,組織監理、勘測、設計、測量中心、施工幾方現場商定計量方法。
本人為勘測方,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自認為該問題是由于合同中對于土、石計量方法的條款的變更,應由業主重新確定計量方式即可,不涉及勘測問題,但業主認為沒有必要發文確定計量方法,只召集各方現場商定計量方法。針對上述業主做法,提出下列問題望各位老師不吝賜教:
問題:1、我應該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2、這種情況下,確定土石比由誰牽頭;
3、土石比例是否應由勘測方確定;
4、確定土石比的方法有哪些。 |
|